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咸政发〔2024〕55 号)各(咸政发〔2024〕55 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咸各有关单位: 《咸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24 年 8 月 6 日第四十五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咸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备和减轻地震灾害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和陕西省灾后重建抗震设防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铁路、公路、民航、人防、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地震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抗震管理机构受同级建设规划部门委托,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一)负责依据市地震部门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勘察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建设工程的场地类别区划,并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抗震设计法律规范》执行情况; (三)负责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加固工程结构施工图抗震设计方案,检查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及责任主体的行为; (四)参加新建工程规划选点、扩初审查、方案审定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 进展改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建设规划、地震部门做好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从事抗震鉴定的单位要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和抗震鉴定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建设工程特别是城市交通、通信、给排水、燃气、电力、热力、消防、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重要设施,以及超高建(构)筑物要科学选址,避让地震断裂带和地裂缝以及容易发生滑坡、倒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