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适用本细则。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及农民自建住宅等工程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两级管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工作管理,并具体负责本部门所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监督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可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工作。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包括工程竣工总结、勘察与设计质量检查意见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附表)、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量检测和功能试验资料、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的相关“授权书、承诺书、信息档案”等资料由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要求整理送存,否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具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应对送存的工程档案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5 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内容应符合《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八条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详见附件 1):(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五)规划核实合格证;(六)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要认可的依据);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七)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要认可的依据);(八)城建档案合格证;(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提供,没有实行工程监理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