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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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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号:台建规〔2024〕199 号 索引号:TZ016-0201-2024-000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发布日期:2024 04 23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法律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现将《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仔细执行。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2024 年 4 月 21 日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法律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据《关于实施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台建规〔2024〕114 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 基本要求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二条 各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应把在线视频监控系统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辅助手段,应在 2014 年 6 月 1 日前建立视频监控中心,需配置 2 台以上显示设备,落实相关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 施工单位是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主体。 台州市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有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须在 2014 年 6 月 1 日前建立视频监控中心,监控中心使用面积不小于 6 平方米,需配置 2 台以上显示设备,配备至少 1 名专职管理人员。 台州市内其它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外地进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所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单位,须在 2014 年 6月 1 日前配置 1 台或以上显示设备,配备 1 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四条 台州范围内施工单位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均须接入视频监控中心。确因硬件接入条件限制的,经项目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暂缓接入。 第五条 网络运行服务商须在签订视频监控服务合同之日起 10日内完成视频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工作;并保障整个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将所服务工程项目的账号权限分配给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每日对所服务工程项目的视频监控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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