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 word 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024 年 2 月 23 日南宁市人民政府第 1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4 年 4 月 1 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4 号公布 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工程施工所产生的余土、余渣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进展与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园林、环保、水利、公安、交通、财政、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舞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在项目开工 15 日前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后方可排放。 为排放建筑垃圾申请办理处置许可文件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计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关材料;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消纳地点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经核准的,应当发给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并根据承运车辆数量配发许可文件副本。 第九条 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直接在本施工场地内进行回填利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 15 日前将建筑垃圾回填利用方案提交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场地不能完全消纳本工程的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