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279 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 78 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朋]142 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均须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其委托,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县质监站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站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质监站对 1 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已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已缴纳建安工程劳保费。 (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 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该认可文件。 (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十一)质监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