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宁建监字〔2024〕18 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监测水平,保证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和《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站制订了《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备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抄报: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抄送:南京地基基础测试协会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监测水平,保证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和《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监测能力,是指与监测级别、监测项目相适应的包括仪器设备的数量、精度,监测人员的数量、专业技术素养、监测工作经历及管理水平等因素的综合能力。本规定所称的监测方案,是指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监测等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法律规范的要求,共同制定的适合工程监测要求的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监测工作文件,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数量及频率、监测方法、监测人员和仪器设备等内容。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的监测活动,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深基坑工程监测的单位在承接监测业务前应办理监测能力备案手续。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深基坑工程监测单位监测能力的备案工作。第五条 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单位确定的监测方案报辖区质监站并办理监测方案备案手续。第二章 监测能力备案第六条 深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在已备案的监测能力范围内从事监测活动。第七条 监测能力分为两级。一级可监测所有的深基坑工程;二级可监测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深基坑工程。第八条 监测能力备案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监测人员应是本单位在职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二)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土木工程专业的高级职称。(三)注册资金:一级监测单位不少于 200 万元;二级监测单位不少于 100 万元;(四)仪器设备应符合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