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 页 为作 品 封面 , 下载 后 可以 自 由编 辑 删除 , 欢迎下载 ! !! 精 品AA000-B0200-2024-0023发布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分类 公文类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精品word文 档 、可 以 自由编辑!】省市索引号生成日期 2024-12-05生效日期 2024-01-01文 号 政府令 289 号发文日期 2024-11-23公开日期 2024-12-05信息状态 现行废止日期语 种 汉内容概述 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 2024 年 11 月 14 日市政府第 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 2024 年 11 月 23 日 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筑安装管理等建筑市场监管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进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健全建筑市场管理法律规范; (二)实施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和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三)实施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 (四)实施施工合同(含分包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外地企业驻宁机构、建筑劳务经理备案管理; (五)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市场行为; (六)负责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法律规范化建设; (七)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