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京建法〔2016〕13 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新建、扩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改建等有关施工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人员和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工程参建单位从事建筑施工管理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根据事故隐患的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且能够及时消除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工程参建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鼓舞选用协会组织、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专业机构或技术人员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提供专业服务。第六条 本市将建立房屋市政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过程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预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工程参建单位应当通过房屋市政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消除情况等内容。第七条 工程参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实行技术、管理和组织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及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第八条 工程参建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应当留存检查记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实行措施予以消除;无法立即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