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凯里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主体是指凯里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本办法所称执法人员是指凯里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执法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由施工场地现场管理制度、告知制度、强制培训学习制度、约谈制度、通报制度、上报制度、清退制度及安全生产费用核拨制度等八个制度组成。第二章 施工场地现场管理制度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安全防护等临时设施的搭建工作。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开列的项目班子人员进行核实,确认全部到岗到位,各项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后,方能发出开工令,开工建设,同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各工种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方能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获得操作证,方可上岗。第九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承建和监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报告制度。第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每月对本单位承建和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检查,并将每月自查自纠和整改情况在月末书面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内容包括:项目人员到岗到位情况;履职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各工种作业情况以及施工现场实体安全情况。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和监理项目部每周必须对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每周自查自纠和整改情况必须书面报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同时抄报建设单位。第十二条 未及时上报自查自纠和整改情况的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市建行政主管单位将严肃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