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村住房建设和旧村改造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和旧村改造工作,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进展,推动新农村建设,改善城乡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集约节约用地,提升城乡建设品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莱州市委、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农村住房建设和旧村改造的意见(试行)》莱发〔2024〕13 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城中村、城郊村、镇街驻地村、经济强村和迁村并点村。城中村是指掖城区北苑路以南、云峰路以西、南阳河以北以东围合区域内的村。城郊村是指玉泰路以南、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围合区域内城中村以外的村。镇街驻地村是指镇街驻地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强村是指村集体经济较为发达、村两委班子齐全、有进行旧村改造能力的村。迁村并点村是指将村庄规模较小的村整体迁至城中村、城郊村、镇街驻地村或经济强村的村。第三条 在农村住房建设和旧村改造过程中,必须遵循“因地制宜、集约用地、集聚进展、群众自愿、有序推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动”的原则。 第四条 城中村、城郊村和镇街驻地村,旧村改造地块内的土地全部征为国有土地,村民回迁房建设用地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其余土地由市政府以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村民安置用地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第五条 城中村、城郊村和镇街驻地村旧村改造实行“先拆后建”的原则,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可实行“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和旧村改造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农村住房建设和旧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督导、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局、环保局、房管局、气象局、公安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所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七条 城市中心区片区详细规划、旧村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全市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专项规划、项目区实施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村庄布点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要以迁村并点、连片建设为主要形式,集中建设村民集中居住区。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集中居住区规模要达到 1500 户以上;在城市规划建成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