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人: 建设社保费管理 发布日期: 2024-05-16 查看次数: 60 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仔细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43 号,以下简称《办法》),法律规范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使用行为和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业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建筑业健康进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建设社保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具体工程名称的概念和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按现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执行。第三条 建设社保费的收缴必须根据统一的计取标准,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代建筑业企业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收缴后,根据规定的标准向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实施划拨;根据规定的程序向因施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任务不足,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资金困难的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实施调剂。第四条 建设社保费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属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规费项目之一,是建筑工程款的组成部分。本细则中实行统一筹集管理的建设社保费原则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具体收缴标准应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适时调整。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自治区和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进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设社保费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社保费计取标准的测算以及相关政策的起草;负责对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全区建设社保费筹集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和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社保费代收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自治区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建设社保费筹集管理相关政策的起草、完善和贯彻执行工作;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负责对全区建设社保费筹集管理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自治区本级建设工程项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