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筹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颁布日期:2001 年 4 月 19 日 查阅:214 次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进展计划委员会、审计厅内建人字[2001]100 号各盟市建设局(建委、建管局)、劳动局、财政局、计委、审计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筹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筹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筹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建安工程劳保费”)的统一管理,确保建安工程劳保费的顺利收缴、拨付、调配及补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筹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安工程劳保费是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主要来源,是建安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建安工程劳保费不计征任何税费。第三条 建安工程劳保费实行统一收取标准,统一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工程项目业主)收缴,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划转、调配和补贴。建筑施工企业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在当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及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地税局、财政厅、建设厅另行制定下达。第四条 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在自治区与盟市两级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下设的各级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建安工程劳保办”)负责运营管理,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区、市)三级管理和自治区、盟(市)两级核算。即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自治区建安工程劳保办负责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建设工程项目和区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跨盟市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安工程劳保费的管理;盟市建安工程劳保办负责盟市级建设工程项目和跨旗(县、区、市)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安工程劳保费的管理;旗(县、区、市)建安工程劳保费代收站负责旗(县、区、市)级建设工程项目建安工程劳保费的管理。第二章筹集管理范围第五条 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资质等级,并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建筑施工企业。第六条 已参加行业统筹和区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建安工程劳保费,按规定一次性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