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0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有关集团公司:为仔细贯彻、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 号)精神,全面推动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现就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企中的有关问题勘察设计单位由事业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与原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办理领导干部职务、党的关系、资产和财务关系及劳动工资关系的移交和划转手续。完成改企的标志是办理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核销事业单位编制。(一)改企中遇到的有关国有资本核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清产核资等问题,根据以下规定办理。1、需要进行国有资本核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参照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 10 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中有关国有资本核定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9]276 号)要求,进行国有资本核定。2、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192 号)、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 [2000]116 号)和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脱钩企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工商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9]219 号)精神,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要求,制定企业章程,进行工商登记。 3、进入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应参照财政部《关于做好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9]10 号)和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财清办字[1999]10 号)文件精神执行。清产核资基准日,按经批准实行体制改革之日确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4、改企中关于劳动工资关系划转问题,应参照全国军队武警部队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