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分 类】 财政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9.08.02 【实施时间】 1999.08.02 【发布部门】 财政部通知 财协字[1999]10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与审核质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投资监督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等规定,现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原执行的《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规则(试行)》(会协字〔1996〕399号)同时废止。 【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 【题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质量,法律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本办法所称被审核单位,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负责并接受审核的项目法人单位或其他单位。 本办法所称审核人员,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是指根据施工图所确定的工程量,选套相应的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及有关的取费标准,预先估算工程项目价格的文件。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是指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的竣工结算文件。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单荐工程竣工后编制的,综合反映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建设成果的文件。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的其他审核业务或其他工程审核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