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互助县农村奖励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鼓舞有条件的农民依法依规加快建设自用住房,改善农民居住条件,确保农村自建房屋达到建设标准,提高房屋的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城乡规划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青海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青海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考核(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享受农村奖励性住房补助资金的农村自建住房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要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政府适当给予奖励性补助政策,引导具备建房实力的农民加快建设自用住房;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合理编制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地方特点、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引导农民建设安全节能环保有用型住房,带动村庄面貌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加强与相关惠农支农政策的衔接,有效整合政府、金融、信贷和农民等各方面的资源优势,实现农村住房建设投资多元化,有效促进农村消费;依法加强农民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房管理,法律规范运作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包括以下几种建设方式:(一)具备建房实力的农村自建为主,主要为新建和改建(主要指原址翻建);(二)鼓舞有条件的农民购买商品房住房或到中、小城镇建设符合城镇规划条件的自用住房;(三)对城市规划区内、工业园区土地整合或集中连片开发、整村异地搬迁的村庄,可集中建设农民住宅小区。第五条 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奖补对象为已纳入年度奖励性住房建设计划,按时完成农村住房建设任务,新建、改建房屋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上,房屋符合安全节能环保要求且验收合格,建房档案齐全的农户。已纳入计划,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或到中、小城镇新建自用住房,新建房屋或购买房屋档案齐全的农户,也均可享受一次性奖补政策。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奖励性住房的计划分配、监督实施、奖补资金划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奖励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的前提下,新建、改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