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临沂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法律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城市道路、桥涵、立交、公共停车场(库)、公共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线网、道路交通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等;2. 城市电力、弱电工程:城市供电线网、变电站,邮政设施及通信管网、网络系统、微波通道等;3. 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热工程:城市供水、雨污排水、供气、供热管网,水厂、热源厂、储配站、排水闸坝、泵站、污水处理厂等;4. 城市环境工程:道路绿化、河道水系等公共绿化工程,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处理场等环卫工程及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宣传设施。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依法实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后方可组织施工。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项规划编制完成,报经市政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府批复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需报经市政府批准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方案和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时,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召集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邀请专家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参加,经综合论证后择优确定方案。特别重大项目可实行并联审批。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拟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涉及交通安全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 管线工程报批前,应当先征求相关专业部门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然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许可要求和经核准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根据规划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八条 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