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央驻豫和省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24〕2 号)的有关规定,为强化企业安全风险意识,建立风险抵押金机制,保证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驻豫建筑施工企业和省管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预防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预先提取的、用于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及相关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中央驻豫建筑施工企业和省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设立专用帐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中央驻豫建筑施工企业和省管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缴纳,不得迟交、少交或不交。 第七条 中央驻豫建筑施工企业和省管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收到缴纳通知书2 个月内,将应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汇入建设厅指定的专用帐户。 第八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暂定为:特级施工企业 40 万元,一级企业 30 万元,二级企业 20 万元,三级企业 15 万元。 第九条 中央驻豫建筑施工企业和省管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省建设厅可根据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需要,做出是否动用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决定。原则上企业发生 3 人(不含 3 人)以下的事故,不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所需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由企业自行解决。 第十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的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对重特大事故组织指挥、抢险、救灾的工作费用支出; (二)对重特大事故善后处理的有关费用支出; (三)对重特大事故组织调查的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后,企业应从收到省建设厅补交通知书后,2 个月内补齐。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产生的银行利息作为省厅聘请专家对中央驻豫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费用,不再向企业返还。 第十三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转让的,经省建设厅核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扣除发生事故所使用的费用及用于消除该单位遗留隐患使用费后的剩余部分返还企业。 第十四条 发生需要返还风险抵押金情形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管部门应在核准返还数额后 1 个月内予以返还,逾期不返还的,缴纳企业可以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 企业逾期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