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歙民一初字第 00742 号原告:上海锦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赖富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雅琴,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汪晓农,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歙县浙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法定代表人:胡桂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明举,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锦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歙县浙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海军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4 年 6 月 1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锦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雅琴、汪晓农,被告歙县浙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明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锦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24 年 11 月 2 日,原告与被告就歙县浙商大厦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歙县浙商大厦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原告按约定进行施工,但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工期一再延误,被告还屡屡延误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又拖延竣工验收及结算。被告延误工期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另行主张权利。原告完成工程施工后于 2024 年 1 月 14 日交付承建工程,经原告多次督促,工程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完成竣工验收,2024 年 2 月 5 日完成工程审计。经审计,歙县浙商大厦工程造价为 17386834.04 元(不含由原告支付的由其他施工单位承建的基桩工程款856000 元)。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在相应时间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付至总造价的 95%即 17330692.34 元,剩余 5%作为质保金按质保金条款支付。而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已支付工程数额为 15210000 元,与工程总造价 95%尚差2120692.34 元未支付。原告因承建该工程已承受巨大的资金压力,为此就被告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并保留就其他损失提起诉讼的权利,现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120692.34 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 822762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 年 5 月 15 日,2024 年 5 月 16 日至款清之日以 2120692.34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3%另行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