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附件湖南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水规计[2024]10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是指对提交审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勘测设计成果进行的质量评价。工程规划、设计变更报告等其他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查(或初审)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或初审)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并负责发布质量评价结论;审查单位和审查专家组具体负责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报告编制单位对其成果质量负责。第五条 审查单位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现行有关勘测设计技术标准等开展评价工作。第六条 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包括符合性评价和技术性评价。符合性评价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技术性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第七条 符合性评价是对报告编制单位资质、成果的完整性、专题报告编制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评价。第八条 审查单位应在接受审查委托事项并收到前期工作成果报告后 14 个工作日内提出符合性评价意见。第九条 符合性评价采纳定性评价的方法,对评价内容逐项评价提出意见,据此提出评价结论。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一)报告编制单位的勘测设计资质是否满足要求;(二)报告章节、附图、附件是否齐全,报告编制单位是否盖章,主管领导、主管总工、项目设总是否签字或盖章;(三)相应阶段需要提供的专题报告是否齐全。以上评价内容有一项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的,评价结论按“不符合”判定。符合性评价有关情况填入附表 1。第十条 符合性评价结论为“符合”的项目可进入审查(或初审)程序;评价结论为“不符合”的不安排技术性审查,审查单位将评价结果反馈给项目报送单位。第十一条 技术性评价是对成果的基础资料、设计依据、设计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内容和工作深度等是否满足相应技术标准进行评价,提出技术性评价意见。第十二条 技术性评价意见应在审查(或初审)完成后 14 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