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黑白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别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操作实务 出处:建纬杭州分所 日期:2024-9-4 作者陈沸(建纬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主任)【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于 2024 年 1 月 1 日施行后,尽管对“黑白合同”作出了法律规范,但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黑白合同”的情形还是屡见不鲜。本文试图通对“黑白合同”与普通的合同变更作比较,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在实务中应如何操作,以进一步法律规范建筑施工市场。【关键词】黑白合同 合同变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一.“黑白合同”的概念及效力(一)“黑白合同”的概念与分析 在我国尚不十分法律规范的建筑施工市场,根据法律规定实行强制招标投标的项目领域,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签有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常发生。其中,一份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中标文件签订的合同,即中标合同,另一份则是内容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社会上形象地称之为“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从词意上就可以看出合同的性质,即中标合同“白合同”是经得起政府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的、光明磊落的,而“黑合同”是经不起政府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的、搞私下交易的,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这样的做法无疑侵害了其他投标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使招标投标制度形同虚设。从内容上来看,“黑合同”与“白合同”相比,通常是付款方式为垫资施工,工程价款减少,降低工程质量,缩短工期,延期支付工程价款。我国《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学界通说,所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影响或者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涉及当事人的利益的重大调整,一般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 、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招标投标法》一方面有“不得”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同时在该法第 59 条进一步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黑白合同”的形成固然有其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但笔者认为更多的则是利益在作祟。尤其强制招标项目中多存在国有资产使用的问题,私人利益和政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