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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立法体制1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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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立法体制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 和平宪法 " 建立的日本立法体制,是一种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共存的立法体制。《日本国宪法》第41 条规定,国会是国家惟一的立法机关,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对需由国家以立法管制、调控的事项,均可制定法律。宪法上所谓"惟一的立法机关 ",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指所有的国家立法,都由国会进行,国会以外的机关不得进行国家立法,即国会中心立法原则;二是指国会在立法过程中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干预,只有国会的议决才能制定法律,即国会单独立法原则。与此同时,宪法还赋予地方较大的自治权,自治单位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条例制定权。在立法与行政的关系上,日本宪法虽然全面接受了美国的三权分立原则,但是,日本是一个单一制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政府实行的是内阁制,因此,日本的立法体制不需要建构成美国式的联邦与州分享立法权的体制,也没有必要详细列举划分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各项事项。同时,既然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当然需要在理论和体制上解决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对于立法事项的相互关系问题,即行政机关如何在国会立法过程中发挥作用,以及如何实现授权立法。日本的国会及其立法权限日本国会实行两院制 [01] ,上院为参议院,由252 名议员组成,任期6 年,每 3 年改选半数。其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讨论和通过法案;修改宪法。下院为众议院,由500 名议员组成,任期4 年。内阁总理大臣有权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国会常会在每年的12月份召开,以天皇诏书召集,会期为150 天。众议院除享有与参议院相同的立法职权外,还拥有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的权力。日本众议院的权力优于参议院,当两院决议不一致时,以众议院的决议为国会的决议。日本天皇作为国家元首,有权公布法律;召集国会;解散众议院;宣布举行大选。与二战以前以全体会议为主的议会开会方式相比,战后日本国会采用了以委员会为中心的常设委员会制度。 " 常设委员会的设立’在国会法中最具深远意义,⋯⋯它使日本的众议院区别于英国下院,而使日本的国会更接近于美国的国会’"。[02] 日本国会两院都有若干常设委员会,其中众议院20 个常设委员会,它们是: 1、内阁委员会,负责审议内阁、人事院、宫内厅、北海道开发厅、防卫厅及不属于其他常设委员会审议的总理府提出的议案;2、地方行政委员会,负责审议地方公共团体、自治省等提出的议案;3、法务委员会,负责审议法务省、法院提出的有关司法行政的议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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