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日本地方国有企业的现状及前景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田中景一、日本地方国有企业的概念和分类日本的地方国有企业包括两种形式,即第三种形态和地方公社。1. 第三种形态的概念和分类“第三种形态”一词来源于英语的“The Third Sector ”。是将政府部门或者公共部门看作第一种形态、将民间部门看作第二种形态、将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的 “独立部门” (Independent Sector )看作第三位的形态而概念化的。关于第三种形态的概念,在日本, 存在着多种解释,例如,在1989 年版的《日语大辞典》 (讲谈社)中,对其所做的定义是,“以地区开发和都市形成为目的而设立的官民共同出资的开发机构”;《广辞苑》 (第4 版)所做的定义是, “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与民间企业共同出资而设立的事业体”。[1] 在公共投资杂志社主编的《第三种形态设立和运营的指针》(1985 年 8 月第 1 版,1989 年 9 月修订版) 中指出, 关于第三种形态,还没有确定的定义,因使用此概念的人的不同其意义有若干差异,但一般来说,所谓第三种形态,是指由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即政府有关机构这样的公共部门(也称第一种形态)和民间部门(也称第二种形态)共同出资的事业经营形态。 [2] 但从大体上看, 日本学者对其所做的定义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界于公共部门和民间部门之间的由这两者共同组成的部门”;后者是指 “由地方公共团体和民间共同出资而成立的株式会社组织”。[3]关于第三种形态的分类,在前面提到的 《第三种形态设立和运营的指针》一书中,根据公共部门对第三种形态出资主体的不同,而对其进行了不同的分类。 (1)根据国家的特别法,由公共部门和民间共同出资设立的事业主体。它包括国家与民间共同出资设立的;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与民间共同出资设立的;国家与特殊法人共同出资设立的;特殊法人与民间共同出资设立的。 (2)政府的有关机构与民间协同出资设立的事业主体。(3)由地方公共团体与民间共同出资设立的事业主体(4)为了进行某项事业,由公共部门作为主体设立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等公益法人。2. 地方公社的概念和分类对于地方公社的定义,通常是指由单个的地方公共团体出资25%以上、根据民法及商法设立的法人以及根据自1965 年至 1972 年分别制定的特别法、由地方自治体全额出资设立的“地方3 公社”(即地方住宅供给公社、地方道路公社和土地开发公社)。在前面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