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无追索权保理合同2特别提示: 本合同系三方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三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丙双方对有关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甲方:住 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乙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丙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鉴于:乙方作为销货方以其与丙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 以便共同遵守执行。3第一章术语定义第一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1、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是指甲方作为保理商,在乙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的基础上, 向乙方提供的综合性信用服务;该等服务包括提供保理融资款、 信用风险担保、 应收账款管理。 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甲方在保理融资款额度内向乙方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即在因发生丙方信用风险时, 甲方不能向乙方追索已发放的保理融资款、融资款利息、 保理业务手续费等应付款项, 但因乙方和丙方发生商业纠纷或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丙方无法清偿时,乙方需返还因商业纠纷和不可抗力导致未清偿的保理融资款、融资款利息、保理业务手续费等款项。2、购销或服务合同 (即商务合同):指乙方与丙方签订的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款的合同。3、应收账款债权: 简称应收账款, 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其与丙方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4、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指发票金额扣除乙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5、保理融资款:指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融资款的已受让应收账款, 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乙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6、结息日:对一次性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甲方融资发放日;按月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 日;按季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 20 日。7、保理余款:指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数额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4期罚息及有关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