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 (自然人独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李**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月制定并签署本公司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铁矿石洗选、铁精粉销售.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股东(出资人)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五条、 股东姓名: 李 **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股东出资情况 第六条、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日期 李 ** 货币 500 万元 100% 年 月 日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出资人)是本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更换董事、监事、经理,决定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6、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彌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出资人)担任 ,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3、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6、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监事、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 8、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9、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0、 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