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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 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丽静,女,汉族,1975年 11月 2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西路 56号 1-403室。 委托代理人:时建中,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喜平,男,汉族,1971年 4月 2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小区 58栋 2-302室。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山,男,汉族,1955年 6月 28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省经协办宿舍 5-303室。 委托代理人:高秀萍,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云平,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红旗大街 25号西清公寓 12层。 法定代表人:王保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士斌,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丽静为与被上诉人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岸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冀民二初字第 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剑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东敏、代理审判员殷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 11月 7日,原告彭丽静和被告梁喜平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王保山和王军师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就转让金海岸公司股权及其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其中:1. 公司经营项目状况:1.1金海岸公司于2005年 1月 27日成立。注册资金 800万元。梁喜平和彭丽静分别出资640万元和160万元,各自持有 80%和20%。1.2 2005年 2月 5日,经河北陆军预备役步兵师(以下简称预备役师)通过土地有偿转让竞价销售的形式转让其在高庄营区的土地,由金海岸公司中标;同年 3月 8日金海岸公司与预备役师签订《军用土地转让合同》;同年 3月 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2005)后营字第 568号“关于河北陆军预备役步兵师转让部分土地事”的批复,同意预备役师将位于河北省鹿泉市获鹿镇高庄村,京冀字第 2819、2766、2767号三个坐落的277 014.3平方米土地(拆除房屋 38 232平方米)转让给金海岸公司。目前转让手续正在办理之中,金海岸公司已经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土地管理局”、“北京军区联勤部”以及“预备役师”缴纳土地转让费及定金共计 864.03万元,仍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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