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7 第四讲 证明对象 Ⅰ、教学目的和要求 (1 )掌握证明对象的概念和特点 (2 )掌握证明对象的内容 (3 )了解三大诉讼中的具体证明对象 Ⅱ、教学内容 一、证明对象概述 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三、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四、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Ⅲ、复习思考题 1 、什么是证明对象?它有什么基本特点? 2 、证明对象有哪些内容构成? 3 、简述三大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Ⅳ、课外阅读资料 1、陈卫东、谢佑平主编:《证据法学》第十六章,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 1月版。 2、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三版),第十一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 9月版。 4 8 第四讲 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概述 在证明制度中,证明对象是首要的环节。只有明确了证明对象,才能进一步明确由谁负责证明(证明责任),证明到何种程度为止(证明标准),以及如何进行证明(证明程序);也只有明确了证明的对象,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证明活动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 1 、证明对象的概念。 关于证明对象的概念,我国学理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分歧较大: (1 )狭义说。这种观点强调证明对象仅仅限于实体法事实,即为实体法所规定的行为要件事实或者权利要件事实。认为,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2 )广义说。这种观点将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纳入证明对象的范围,认为,证明对象是“需要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待证事实”,而“待证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 (3 )折中说。这种观点认为程序法事实是证明对象,而将证据事实排除在证明对象的范围之外。 上述分歧在于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是否应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之内。本人采折中说,主张证明对象是指法律规定执法人员为了正确处理案件必须查明的事实,具体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1 5 条规定有关证明程序事项的证据应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就充分说明程序法事实也是证明对象。 2 、证明对象的特征。 (1 )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具有普遍性。这里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所谓要件事实是指执法人员作出合法处理所必须查明的事实。 (2 )证明对象是当事人主张或者争议并且应当举证证明的待证事实,具有特殊性。证明对象的结构是普遍的,同类案件相同;但是,证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因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