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四川怡和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XX 市一环路南三段 80 号信都大厦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黄建原,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公用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XX 市高 XX 县区天府大道高新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刘红建,董事长 你院于 2007 年 12 月 18 日受理的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执行一案,案号为(2008)成执字第 178 号。因申请人已于 2007 年 9月 17 日向 XX 市 XX 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向我赔付质量赔偿金 380 余万元,已由 XX 县区人民法院以(2007)武侯民初字第 3014 号受理。因该案的审理结果与你院受理的本案有利害关系,最后若申请人胜诉将导致品迭关系。加之自“5﹒12”汶川大地震以来,我公司所开发的许多在建项目也被迫停工,正常的资金周转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我公司为生产自救,目前正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努力通过正常的融资渠道解决当前的困难。故申请人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望予以公正的裁决。 此致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四川怡和置业有限公司 2008 年 5 月 30 日 解冻申请书 申请人:四川怡和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XX 市一环路南三段 80 号信都大厦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黄建原,董事长 申请人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纠纷一案,已于 2007 年 12 月 10 日在贵院受理的执行程序中,由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在该案已执行终结后,申请人被贵院查封的位于 XX 县区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负 1 层和夹层部分车库用房,却仍未获得解冻。该部分房产,于 2008年 5 月 21 日经 XX 省人和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估价,总价值达 3279 万元。现贵院又受理了四川公用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我公司的执行案,标的额仅为近 300 万元。贵院以此案由而对前述房产查封的不予解冻,已大大超过了执行标的金额,对申请人的正常经营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为此,申请人向贵院申请,愿保留该项房产中“夹层部分车库用房”(面积为:2157﹒00㎡,评估价值为:950﹒2 万元)的被查封,请求解除“负 1 层”的被查封。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望贵院予以公正地裁决。 此致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四川怡和置业有限公司 2008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