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二孩申请报告(病残儿) 病残儿鉴定申请项目名称 XX 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与鉴定程序办理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办理地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双方所在 联系电话(传真) 办理时间 办理时限 办理条件书面申请 (1)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父母,以书面提出申请,病残儿鉴定申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双方所在单位申请;其他人员女方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受理范围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受理 XX 市辖区内计划生育系统、卫生系统、副处级(军队副团级)以上人员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和其它市、县、自治县所有的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和其它市、县、自治县所有的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XX 市计划生育局受现本辖区内除上述人员以外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XX 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对鉴定有疑难的,可上送省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 办理材料要求提供的材料 ① 填写《XX 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 子女病史资料(住院病历加盖公章); ③ 证明其子女与父母关系的户籍证明。 2、核实上报 (1)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及其子女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及其子女的情况再次核实,自我鉴定《病残儿鉴定申请》。必要时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查,申请神经系统和精神病以及遗传性疾病的,必须组织进行详细的病史调查。 (3)市、县(区)、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经核实无误,材料完备,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 30 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或 XX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办理依据 办理程序 (一)申请程序 1、书面申请 (1)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父母,以书面提出申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双方所在单位申请;其他人员女方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受理范围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受理 XX 市辖区内计划生育系统、卫生系统、副处级(军队副团级)以上人员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和其它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