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5 则范文 XX 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2013 年 7 月 19 日 XX 市人民政府令第 253 号公布自 2013年 8 月 20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城市建设转型升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XX 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等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评价标识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建筑。 第三条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 (二)整体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 (三)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推行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各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比例要求;组织编制绿色建筑技术规范;发布绿色建筑造价标准和相关价格信息;负责对全市绿色建筑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1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科技创新、人居环境、城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建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含 XX 县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绿色建筑发展任务和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遵守国家和我市绿色建筑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一星级或者 XX市铜级的要求。 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二星级以上或者 XX 市金级以上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列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按年度对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与评估。 第二章立项、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