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贯彻《社保工作人员纪律》实施细则(1) XX 市贯彻《社会保险工作人员 纪律规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99 号),为促进全市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树立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适用于 XX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包括社会保险行政人员和经(代)办人员(含街道、乡镇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人员。 第三条 XX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标准进行核准、审批、经办、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严防涉及基金管理关键环节的风险点。 第二章社会保险标准制定 第四条 严格程序、遵守保密规定,不准泄露评审评定专家名单,干预专家评审意见。 第五条 不准违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目录等制定调整事宜。 第六条 不准违规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备案(新增、删除、变更)和信息库调整。 第七条 不准违规决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和协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结算标准。 第三章社会保险审批和核准事项 第八条核准社会保险待遇时,要严格核对原始档案记载和社会保险数据库缴费记录,不准违规延长被保险人的缴费年(期)限。 第九条 不准违规审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 应建立健全“一岗双核”制度,未经两名工作人员(初审、复审)审核通过的,不准核准特殊工种退休;要对职工原始档案、社保数据库及《缴费手册》中记载的职工缴费等情况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准核准特殊工种退休。 第十条 不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误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准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 第十一条 不准违反政策规定、标准及时限审核与促进就业资金支出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相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 不准推诿、拖延、搪塞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就业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不准违规认定、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康复机构和工伤辅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