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杭政办〔20 【发布单位】 XX 市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4〕21 号【发布日期】 2004-12-17【生效日期】 2004-12-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 (杭政办〔2004〕21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的各项措施,进一步完善 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切实保障参保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救济)办法。 一、医疗互助救济的原则 (一)医疗互助救济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互助救济政策与现行的《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衔接。 (二)个人适当负担与政府、单位、社会救助相结合。 (三)个人在自愿按规定办理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缴费手续的同时,享有获得医疗困难互助救济的权利。 二、医疗互助救济的对象 XX 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已参加 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三、医疗互助救济的资金来源 (一)自愿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 1元,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征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时一并征缴。 (二)各级政府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三)通过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一定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等。 四、申请医疗互助救济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期内《XX 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虽未持《救助证》,但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一定额度,即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员超过 5000 元,其他参保人员超过 2 万元的。 (二)无参保单位、接收管理单位,或有参保单位、接收管理单位,但确有困难而无力按照《XX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补助或补助不足的,以及其他单位和机构未给予医疗补助或补助不足的。 (三)已自愿办理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缴费(以下简称缴费)手续的。本办法发布后新参加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