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 XX 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陈晓明 委托代理人:,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XX 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载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载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申请人陈晓明诉被申请人 XX 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此案,组成仲裁庭依法公开审理。申请人陈晓明、委托代理人杨露华,杨婷婷,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晓航、王笑笑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原系被申请人职工,于 2006 年进入 XX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并开始试用期,但直至 2007 年 12 月 8 日被申请人才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规定了试用期。至 2013 年 8月,本申请人以裁员为由向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本人多项损失,但却未给予本人充分补偿。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本人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 159881.46 元,违法用工补偿 60661.74 元,住房公积金补偿 92845.50 元,带薪年假补偿 17888.97 元,出差加班费补偿 135966.62 元,试用期合同补偿 51240.00 元,出差加班补充部分补偿 159534.16 元,企业年金补偿 30449.52 元,各项补偿金额总计 708467.97 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诉人不服从单位的调配任务致使单位人力资源流通不顺畅,单位利益受损,单方解除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存在终止合同补偿的问题。劳动合同期满以后,申诉人仍在单位工作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双方均默认劳动关系成立,并不存在违法用工情况。申诉人应休未休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按照法律规定按时发放正常工资,对于年休假期间的正常工资不另行赔偿,因此只提供申诉人日工资二倍的补偿。申诉人提出的出差加班费用,其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的加班时间,对于在工地的工作天数,应当算作申诉人正常的工作时间而不计入加班时间。对于申请人要求的 51240 元的试用期合同补偿无异议。。 申请人针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陈晓明工资收入证明一份,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表,XX 市机关事业保险局流动人员个人缴费信息表,书证劳动合同书一份,证人证言一份。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证人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针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 劳动合同书 2012 年1 月至 2013 年 8 月陈晓明收入明细 2 陈晓明 2007 年至 2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