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 XX 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2016 年 1 月 15 日 XX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维护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制度框架筹集、使用并实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相互挤占、调剂使用。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全过程进行的监督,监督事项主要包括: (一)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和决算情况; (三)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四)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收和划拨情况; (五)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等银行账户基金的收支、管理及运营情况; (六)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 (七)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保障基金安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责任制,支持、督促社会保险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职责,保证本统筹地区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行。政府主要负责人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综合管理工作,对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行政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