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XX 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 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2010 年 3 月 25 日 XX 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XX 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XX 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名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 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至少有一个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上一届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时止。” 二、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任期期间的村级财务组织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选举日的 5 日前张榜公布。” 四、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村民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在15 日内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五、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培训市、县、自治县选举工作人员。 “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市、县、自治县、XX 县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组织指导本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 (二)制定本辖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各村选举日,统一设计选票、选民证、村民代表证、委托投票证等样式,指导、监督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 (三)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