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三级终结相关问题与对策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 第一条受理 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 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 15 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 (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疏导工作; (六)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 第二条办理 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以下称办理单位)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 (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 (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 二、展开信访调查 (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 (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30 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作出办理意见 (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 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