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龙岩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房建和市政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企业(含劳务企业、外来施工企业): 为法律规范房建和市政建设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和谐进展,根据《建筑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龙岩市房建和市政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从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附:《龙岩市房建和市政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龙岩市房建和市政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房建和市政建设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和谐进展,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 、 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市建设局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管理劳务分包市场。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单项工程建安合同额(或中标价)在 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 劳务分包。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的,应当使用持有相应专业岗位技能证书、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 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或在劳务作业开工 l0 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报送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岗位技能证书、劳动合同编号 、 社保缴纳证明、人员名册等相关档案材料进行登记。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或在劳务作业开工 10 个工作日前,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 包给其它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及《龙岩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登记表》两份(附表 2)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审查。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