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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银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天行钢管工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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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青岛市银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天行钢管工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青金商终字第 64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银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英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天行钢管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泽华,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市银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天行钢管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4)北民三商初字第 89 号民事判决,于 2024 年 11 月 9 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 年 2 月 20 日受理。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程超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鸿宾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刘昭阳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天行钢管工业有限公司在一审中诉称:2024 年 7 月 27 日,天行公司与银企公司签订委托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由银企公司提供担保,天行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胶州支行)贷款 500 万元,同时天行公司及其他企业和个人向其提供反担保。签约后,天行公司向银企公司缴纳 100 万元履约保证金和 12.5 万元担保费。2024 年 9 月 15 日,天行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9 月 21 日贷款到位。随后银企公司故意制造天行公司违约假象,意图欺诈天行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向青岛市市北区法院以担保追偿纠纷起诉天行公司,并保全了天行公司的财产。事实上天行公司一直如数偿还银行贷款利息,2024 年 9 月 18 日还清了银行贷款本息。后银企公司撤诉。至今,银企公司没有返还天行公司履约保证金 100 万元。由于银企公司的恶意诉讼行为和其他行为造成天行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虽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现要求判令:1、银企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 100 万元;2、返还担保费 12.5 万元;3、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35 万元;4、诉讼费、保全费由银企公司承担。 青岛市银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一审中辩称:履行过程中天行公司有一定的违约行为,根据委托担保服务合同的约定天行公司未落实担保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该合同的规定,天行公司应向银企公司支付违约金,故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银企公司根据委托担保服务合同切实履行了担保义务,故不予退还担保费;银企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完整地履行了担保义务,并未给天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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