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服务协议甲方: 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金颖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规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运作,确保各项业务正常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受托注册登记人,通过乙方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代为办理投资者账户管理、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登记以及集合计划参加、退出、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权益分派等集合计划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双方须遵守协商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服务,有权使用乙方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办理投资者账户管理、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登记以及集合计划参加、退出、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权益分派等集合计划登记结算相关业务;2、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在乙方发送的集合计划交易待确认数据基础上对相关集合计划业务数据进行交易确认处理;3、甲方有权从乙方获得相关的业务资料及业务支持;4、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配合开展集合计划业务创新和系统升级工作;5、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业务规定通知乙方按甲方要求设置集合计划相关业务参数;下载后可任意编辑6、甲方有权从乙方获得相关投资者账户资料、集合计划份额余额等集合计划注册登记相关业务数据;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按时、足额完成集合计划业务相关资金结算;8、甲方有权在乙方系统允许条件下,要求乙方配合进行相关业务纠错处理。(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在办理投资者账户管理、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登记以及集合计划参加、退出、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权益分派等集合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时,应严格遵循乙方制定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以下简称“《数据交换协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