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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等与云南华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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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陈某等与云南华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昆民一终字第 497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何汝惠,云南云电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达。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1。 法定代理人陈某。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何汝惠,云南云电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华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杰,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袁明娜,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彭某。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晋繁、叶新丽,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陈某 1 与被上诉人云南华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陈某、陈某1 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4)西法民初字第 243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对本案公开进行了询问。两上诉人的代理人何汝惠、李达,被上诉人华海公司的代理人袁明娜,原审第三人彭某及其代理人叶新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2024)西法民初字第 2058 号民事判决书与(2024)昆民三终字第 252 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如下法律事实:2024 年 8 月 24日,李燕与彭某在昆明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书,双方约定因李燕无力购买坐落于昆明市广福路福康花园 S6 幢 2 单元 4 楼 401 号住房(即该案诉争房屋),李燕将该住房转让给彭某购买,2024 年 8 月 27 日,李燕与华海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了昆明市广福路福康花园 S6 幢 2 单元 4 楼 401 号住房,房价333804 元,该房款由彭某支付,后李燕诉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李燕与彭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4)西法民初字第 205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李燕与彭某签订的房屋转让---------------------------------------------------------精品 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有效,李燕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24)昆民三终字第 252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李燕的上诉,维持原判。后李燕与陈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将诉争房屋转让给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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