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防汛抗旱物资、器材管理有用制度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防洪法》,结合我市防汛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防汛物资包括油料、石料、铅丝、铅丝笼片、救生衣、麻料、袋类、木桩等耗材;也包括汽车、防汛冲锋舟、抢险灯具、锹、镐、钳等小型工器具。二、计划管理第三条 防汛物资的采购计划编制要遵循“总量控制、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标准”的原则,保证防汛和各项工作的正常的需要。第四条 主要物资采购计划编制按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由各无聊使用单位依据储备定额、工程稳固程度等实际状况,结合当年实际情况,根据防汛有关预算定额,各项经费(基金)使用范围等,测算提出无聊采购数量及所需费用,逐级编报汇总,按要求上报。第五条 主要物料采购计划,实施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必须严格根据计划下达的工程量、投资、保量、按期完成。如确实需要调整计划,必须按有关规定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防汛物资管理要做到专人专管,分级负责。第七条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要求是做到物资定额储备,保证物资安全、完整,保证及时调用。第八条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防汛储备物资的管理职责是:1、编制每年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控制计划。2、定期检查各代储单位防汛储备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3、负责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报告防汛储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情况。4、负责防汛储备物资的调用管理。5、负责协助防汛物资储备单位与使用单位结算调用的防汛储备物资款项。第九条 防汛物资代储单位的管理职责:1、做好防汛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防洪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防汛物资储备管理情况。2、每年汛前,按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求,仔细做好储备物资发放的各项准备工作。3、每年汛后,动用了防汛储备物资的,代储单位要及时清点,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汛物资动用和库存情况并补齐、充实。第十条 市级防汛储备物资属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第十一条 防汛抗旱物料运达指定地点后,组织实施单位须进行验收,主要对型号、规格、数量等进行验收,验收后要出具验收人员签署的验收报告。第十二条 防汛物资通过验收后,按验收小组最后确认的数量,办理入库手续,以此登记明细账和保管台账。三、储备管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十三条 防汛抗旱物资是各单位抗洪抢险与防洪工程建设的重要物资。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物资储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