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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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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王辉 5081919062委托理财是资本市场上的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如金融信托和投资基金等都可以包含在这个范畴之内,而且是委托理财中较为典型和成熟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模式,在这个意义上的委托理财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极宽泛的经济概念。国内业界对于委托理财的理解则较为模糊,尚未形成法律或实务上统一的严格定义,而对于委托理财的理解也因为目前国内金融市场体制和行政惯例及个人因素表现出不同的角度和重点,具体表现在以下表述。金融性委托理财是指企业单位或个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金融、非金融投资机构或专业投资人员,由其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获收益按约定分配的经营行为。1 一般所称的金融类理财合同是指一方将自己的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交由另一方管理,由另一方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投资活动,经济媒体所谓的私募基金亦是金融类理财活动的一种。2 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是指法院受理的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一定利益,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劵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为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管理活动所引发纠纷而诉之法院的民商事案件3 从上述学理或法律文件中可以对委托理财的概念有较广义的了解,但对于如何界定委托理财行为,应准确把握其法律特征,并以此为基础深刻认识到委托理财的法律本质,从而从法律上对委托理财进行规制和管理。国内委托理财的法律特征表现在:从委托方(客户)范畴,委托人主要是上市公司。虽然在国内委托理财市场上,委托人可以分为两类,即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但上市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俨然成为委托理财的主力军。4 从受托方(管理人)范畴,受托人为证劵公司、期货公司、证劵投资咨询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时,根据《证劵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办法》,明确要求只要经过证监会批准的综合类证劵公司才有资格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资格,但证劵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没有缺德委托理财资格的,或者其分支机构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合同无效。5 受托人为一般企业、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法人时,由于证劵法、信托法、证劵投资基金法仅针对金融、证劵及基金管理机构从事委托理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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