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金昊诉张福民、朱建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反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2024)平民一初字第 388 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金昊。 委托代理人:刘雁萍,江苏苏州威尔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瞿睿,江苏苏州威尔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福民。 委托代理人:郭文友,江苏苏州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朱建英。 委托代理人:郭文友,江苏苏州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作新;审判员:王文萍;代理审判员:刘锋。 6.审结时间:2024 年 10 月 12 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1995 年 11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张福民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苏州市桃花坞西四亩田 3 幢 304 室房屋一套,房价及装修价为人民币125000 元,并约定了办理过户的费用承担问题。原告支付了部分房款,由于当时被告仅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尚未办理,故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24 年 8 月被告张福民向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原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方知该争议房屋的土地证已于 2001 年 5 月办出。2024 年 1 月被告张福民自行撤回诉讼。两被告系夫妻。因被告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交付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所需资料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2.两被告辩称:原、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被告按约交付了房屋,但原告却迟迟不付房款,原告不付房款的行办构成违约,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反诉原告诉称:因反诉被告未支付房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书,责令被反诉人迁让房屋。 4.反诉被告辩称:我已支付 6 万元房款,其余 6.5 万元之所以未按约支付,是因为我在生意上帮了张福民的忙,双方达成默契剩余房款不再支付了,且张福民长达八年从未提起要求我支付房款。即使我方违约,对方也应先履行催告义务,才能行使解除权,我方不同意解除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与证据 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福民与朱建英系夫妻关系。原告金昊与被告张福民于 1995 年 11 月 30 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