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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及时撤销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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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重大误解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及时撤销发布日期:2010-11-29 作者:王树德律师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89841.html法律提示: 由于我国法制教育体制的不完善,广阔公民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导致重大损失。就拿下面的案件来讲,李某假如在 2010 年 6 月 15 日之前提起撤销权或者变更合同的诉讼,那么胜诉的可能性是非常非常大的。但是李某却错失了挽回损失的最好机会。 在此,本律师告诫正在进行房产交易或者可能从事房产交易的读者,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做到多学多问,不要轻易信任中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学会用法律武器及时有效的保护自己,争取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或者最大限度的减少自己的损失。 11 月 26 日上午 9 点,李女士很急切得来到振邦律师事务所亲自找到本律师,对其面临的房产纠纷问题寻求解决方案,案情大致如下: 李女士父亲(下文称李父)打算将其名下的一套央产房转让,后全权委托李女士办理出售事宜。2009 年 6 月 15---------------------------------------------------------精品 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日,李父通过我爱我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款总额 75 万。李女士及李父不知晓央产房上市的途径,也不知道假如央产房超标需要补交差价款的情形。买受人赵某要求在对合同进行补充假如出现超标,超标款由出卖人即李某负担。李父即李女士未加思索便签订了合同。2024 年 7 月初双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被告知房屋面积已经超标,后李女士被原单位告知应该补交超标款 12 万元。对此,李父及李女士无法接收,并要求赵先生承担所有超标款并遭到拒绝。双方协商未果,赵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百分之十及 7.5 万违约金。 在一审过程当中,李父的妻子马女士,以李父侵犯夫妻财产为由将李父及赵某一同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此案经过朝阳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案件结果最终确定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 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终审以后,赵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继续审理。朝阳法院于 2010 年11 月 13 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李父违约,除支付违约合同之外支付原告赵先生违约金 7.5 万。 李父不服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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