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郭某诉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4)朝民初字第 17304 号 原告(反诉被告)郭某,女,1980 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平,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敏,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于某某,男,1954 年出生,汉族,中央教育科学讨论所干部,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卢兴国,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郭某(以下称姓名)与被告(反诉原告)于某某(以下称姓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平、张敏,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兴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某诉称:我和于某某于 2024 年 12 月 29 日经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于某某将北京市朝阳区通惠家园惠民园 10 号楼 XXX 号房屋出售给我,房屋成交价格 270 万元,我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购房定金 5 万元,首付款 179 万元实行资金监管方式,公积金贷款 80 万元,尾款 6 万元作为物业交割保证金在双方物业交割之日支付。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支付了定金,2024 年 3 月 20 日完成了 179 万元首付款的银行托管,公积金贷款也已经获批。此后,于某某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不配合我们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经构成违约。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于某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配合我办理北京市朝阳区通惠家园惠民园 10 号楼 XXX 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并在办理完毕过户手续次日将上述房屋交付于我;2、于某某支付违约金 54 万元。 于某某辩称并反诉称:2024 年 12 月 29 日,我与郭某经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我将北京市朝阳区通惠家园惠民园 10 号楼 XXX 号房屋出售给郭某,成交价为 270 万元,此价格为我的净得价不含税,税费由郭某承担,并约定买卖双方在接到链家公司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逾期 15 日应向对方支付房屋总价款 20%的违约金。2024 年 3 月 23 日,链家公司通知我签署网签合同,我发现该公司在未向我核实房价的情况下就将网签合同成交价填写为 196 万元,我询问原因,工作人员答复网签合同在一个月之前就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