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模式四 进口在途货物监管模式一、业务模式基本概况(1)监管对象:将监管服务延伸至货物处于进口运输的在途过程。(2)货物状态:设定质押,处于进口运输尚未入境阶段。(3)货物存量:固定数量,或就大宗、多批次运输货物的总量予以控制。(4)委托人:贷款银行,主要根据贷款银行委托事项提供服务。(5)协议模式:三方物流融资监管协议,中远物流作为承运人安排运输; 或 四方物流融资监管协议,由其他承运人具体负责运输,与货 主签订运输合同。(6)服务内容:根据协议委托事项提供监管服务,监管范围以及要求根据 合同约定。该服务往往与质押货物的国内运输与仓储监管 相衔接,达到将贷款银行对于货物的实际控制提前,并扩 大监管货物的区域范围的目的。(7)中远物流的法律地位:中远物流自身作为承运人时,不仅承担承运人 责任,同时,根据贷款银行的委托对于处于自 身控制下的质押货物实施物流融资监管,货物 的交付、储存等均根据贷款银行指示或经贷款 银行同意后实施;若中远物流自身并不作为承 运人负责进口货物运输,则中远物流应当根据 银行的委托实施对于在途质押货物的监管。在 提供如上监管服务的同时,一般情况下,中远 物流亦将会根据约定提供报关、报检、港口装 卸、国内段运输、仓储等附加服务,承担相应 的合同责任。二、业务模式的客户需求背景与前述境内融资物流监管的模式不同,贷款银行为扩展业务范围,将贷款担保财产的范围扩大至尚在途而未进入中国境内的货物,以适应借款企业希望尽早获得融资贷款的需求。由于贷款银行本身并无实际能力控制运输及相关物流环节,为控制进口质押货物的流程并且可以有效的将之与境内物流融资监管相衔接,故而委托物流企业(中远物流)代表其实施物流融资监管,达到扩大服务范围的目的。三、对于进口海运在途货物实施物流融资监管的前提条件由于进口海运在途货物的质押监管涉及海上运输环节以及贸易环节,是否可以准确推断被监管货物的权利归属,以及如何对于货物实行实际监管控制措施系此模式得以开展的两个基本前提。(一)进口在途货物的权利归属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作为在途货物可以被用于银行融资担保的前提,在途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借款人(或担保人),否则所谓在融资担保基础上的监管便不再成立。因此,此点当然成为中远物流是否可以实际提供对于在途货物的融资监管服务的前提。海运在途货物作为动产,就其所有权是否转移的认定,根据我国《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