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研究VIP专享VIP免费

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研究_第1页
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研究_第2页
摘要: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因为此类突破股东人数限制的事由,会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闭锁性与人合性。认定其无效,有利于切实执行《公司法》第 24 条,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闭锁性与人合性。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运营,降低股权交易的成本。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无效 近年来,由于社会融资的进一步进展,草根创业,全民投资的热情日益升高。另外由于法定资本制度的放宽①,导致设立公司的门槛降低,这增强了人们投资设立公司的热情,也激发了人们投资购买股权的意愿。随着这一趋势的进展,超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股权转让协议也日益增多,一旦发生纠纷,这类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就成为了理论与实践上争议较多的问题。 现行《公司法》第 24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上限规定为 50 人。而问题是,对股权转让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50 人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应该将该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亦或是无效合同? 纵观域外法域,如日本,进行了公司法改革,不再对公司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分。而与我国立法较为类似的韩国,实行的做法是“因转让社员人数超过 50 人时,除了遗赠情形之外,其转让无效”。②根据英美法系的公司体例,其将有限公司分为封闭式有限公司和开放式有限公司,就是两类不同的有限公司,前者具有“人合”的特征,所以股东人数有上限,后者仅有“资合”的特征,股东人数不受限制。正因为如此,英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不得多于 30 人;法国公司法规定不得高于 50 人,假如超过 50 人则必须转变成股份有限公司。 而国内学者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超出《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股权转让协议,其效力应当得到肯定。中国人民大学的刘俊海教授认为这类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理由有两个,第一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公司法》第 24 条规定在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的“设立”之中。所以该条款不适用于公司设立之后的存续阶段的股权转让活动。理由二是《公司法》也并没有禁止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的禁止性法律规范,承认这类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符合契约自由的精神。③ 但是香港中文大学的黄辉教授却认为,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限制不仅是针对有限公司设立时,还应适用于有限...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