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贸易管理规定(试 行)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核准制,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法律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类外经贸企业(专营外经贸企业、生产性外经贸企业、事业转企业而从事外经贸业务的单位)均实行统一的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贸易资质的管理第一条 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成员单位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须将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进行初审,然后转报中国建材集团再转报商务部或北京市商务局,按国家规定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第二条 对企业的进出口资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登记或标准的经营范围实行如下分类管理:(一)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PAGE \* MERGEFORMAT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第二章 进出口进展战略的管理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外经贸企业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业务,根据国家授权机构商务部的规定按时进行资格年检。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外经贸企业应根据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制定本企业(单位)的进展战略,每季度末将本企业(单位)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调整和业绩上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将负责协调制定集团公司外经贸总体中长期规划。第五条 行政人事部将组织有关外经贸企业参加重大的国际贸活动,并监督指导所属各外经贸企业自行组织的重大外经贸 PAGE \* MERGEFORMAT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活动。 第三章 法律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集团公司参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法律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如下条例以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各外经贸企业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一)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外经贸企业以本企业(单位)名义从事的进出口代理业务;(二)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外贸企业,必须经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具有进出口代理经营范围;(三)对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和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无该项商品进口或出口经营权的外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