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 2009〕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安全,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规范的新生儿病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 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新生儿病室是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收治胎龄32周以上或出生体重15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新生儿的房间,可以设一间或多间。第三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新生儿病室的管理制度,加强新生儿病室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儿安全。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对辖区内新生儿病室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第七条 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有关规定,做到洁污区域分开,功能流程合理。第八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接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第九条 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当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3平方米,床间距不小于 1米。有陪护病室应当一患一房, 净使用面积不低于 12平方米。第十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负压吸引装置、新生儿监护仪、吸氧装置、氧浓度监护仪、暖箱、辐射式抢救台、蓝光治疗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仪、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 喉镜和气管导管等基本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吸氧浓度监护仪和供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