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6 版《煤矿安全规程》摘要第三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第十三条入井 (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 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第十七条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 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第三十条基建矿井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第三十一条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第三十二条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三条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 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第六十一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2 第七十条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 必须安装安全监控、 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第七十一条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 暂不能形成两回路供电的,必须有备用电源。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进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 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两回路供电。第八十条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 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斜井 (巷)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 设置躲避硐。第八十二条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 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 在井底附近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第八十三条立井凿井期间的局部通风应当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