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干货一、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条件1、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① 一般情形下落不明满 4 年;因战争下落不明的,须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 4 年;②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 年;③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的限制。2、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限制)3、公告期满,法院依法宣告上述情形①②公告期为 1 年;情形③公告期为 3 个月。(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1、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2、继承开始,婚姻关系消灭。(三)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效果1、婚姻关系上的效果死亡宣告撤销后自行恢复,配偶再婚(包括再婚后又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2、依照继承法取得遗产的人应当返还继承的财产① 原物存在的,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② 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由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人适当补偿。二、精神损害赔偿(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1、保护对象:社会公共利益及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而非人格权。2、原告: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近亲属顺位:①配偶、父母、子女②其他近亲属】(二)精神损害赔偿1、构成要件: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1)侵害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3)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赔偿金请求权(1)原则: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2)例外: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除外。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的变动: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合同生效时即设立;未经登记也可以对抗第三人。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生效时即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地役权的设立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善意取得1、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要点:无权处分+...